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事务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事务所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钟x抗辩称其出具支票给石x是用于支付货物的预付款,但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故不支付货款。

  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石x提供的支票,其形式及记载事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石x取得该支票的手段是合法的,故该支票合法有效。石x作为支票的收款人,持票据于付款期限内请求付款,并依法取得了退票通知,故石x依法对出票人即钟x享有追索权,要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及请求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钟x以其向石x出具支票是用于支付货物预付款,因石x没有履行交货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向石x出具支票,且支票用途记载为“往来”,而非“预付款”,故钟x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石x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钟x支付票面金额454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钟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石x支票金额45440元及利息(从2004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page]

  一审判决后钟x不服原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原告在购销合同项下取得被告背书转让的由第三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被拒付退票。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该纠纷属于票据纠纷,应以《票据法》调整,原告应先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审认定被告抗辩理由成立,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提起二审,二审认定,原告享有原因债权,一审认定不清,予以改判被告支付货款(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票据却未做判决)。(2019)湘02民终2239号判例。将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分割成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申请再审:《票据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再审认定: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行为无效。持牌偶人对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已消灭,现持票人又选择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权利,诉讼风险自行承担。维持一审判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深圳票据追索案例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温馨提示: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信息真实与否未经本站确认,仅供大家参考,如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的客服删除!

宣严律师网

上一篇:律师信访接待案例分析,律师信访接待案例分析报告

下一篇:律师在哪查专利案例,律师在哪查专利案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