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向律师求助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向律师求助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民生遭遇问题求救媒体还是请律师?你敢相信律师吗?
当然找媒体重要!呼格案、聂树斌案等等,没有媒体人参与造势,使他们实在捂不住了,他们能决定重审?呼格、聂树斌二位母亲依法律途径,申诉二十年,有用吗?没有监督的权力必定产生腐败,审判权更不能例外。
谢谢邀请:
《在民生遭遇问题求救媒体还是请律师?你敢相信律师吗?》
一、根据民商事司法诉讼程序,应当先请律师;但是,当律师与法官共同串通充当“黑社会保护伞”恶意损害守法公民合法人身生命安全、合法财产权益时。唯一是寻求媒体曝光,阳光监督办案。让吃里扒外“黑律师”受到应有法律制裁。
现在的律师素质不是一般的差,以我之经历,稍一不慎就要上当受骗,非但对打官司没有帮助,反而将你往沟里带。个中辛酸一言难尽。有些律师大约是属于有良心的,知道诉讼对象过于强势干脆不接生意。总之一句话,当今的社会环境,打官司难。期望律师仗义执言,更是难上加难。施洋、史良这样的大律师,好律师现在找不到看不见了。
首先讲,媒体的力量是强大的,是任何人都不可忽视的。只要媒体是合法依规的传播真实的信息,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大众的关注。而我们通过很多事例看到,绝大多部分普通民众都是心存善良,向往公义,向往正义,期望社会有道德,期望民众有良知。但是如果涉及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管你相不相信律师,你都必须要聘请律师。特别是你已经被公诉人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话。那无论在哪一个环节,你就是个准罪犯了,标准称呼是”被告人”。虽然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在不被法院判决以前都是无罪的,但这句话基本是空话。一旦成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那你就已经是个罪犯了。在刑法上面,对你的称呼和规定都不一样。你要说话,叫做供述和辩解。而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说话叫陈述。还有检察院和法院规定,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可阅卷,因此,你不聘律师,你就无法阅卷,不能阅卷怎样为自己辩护?如果你自己面对法官和检察官,你要辩护,他们就认为你是在辩解甚至说你狡辩,而律师为你辩护,检察官和法官就不能说他在辩解和狡辩。因为辩护就是律师的工作。还有无论什么样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都是很深繁杂而博大。所以涉及到案件的话,那还必须要请律师。至于律师可不可信,这和看病一样,看运气了。尤其很多律师,同时接在手的常常好几个案子,没有充分的时间在每一个具体的案子上,花费很大的精力。这就需要当事人自己也要花出相当多的时间来查阅有关的法律资料和相关资料。律师有时和医生一样经历的案子多了,就成老油条了。如果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真的感觉律师不可信,可以随时更换律师。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当然了,经济方面要有损失或者增加开支。
媒体不知道怎样,律师就省省吧。亲身经历,因被冤屈十年导致本来残破的家负债累累。十年来找过许多律师,其中还包括高大上的律师。就没有遇见一个能真心帮助的律师。都是只知赚钱,不知道德良心的东西。有些连诉状都写不好。
西宁80后女律师被指是恶势力重要成员,涉诈骗和敲诈勒索罪,其所在律所将为其做无罪辩护, 你怎么看?
第一,作为律师在未看到实际证据材料之前,对该女律师的行为是不好做界定的。
第二,每个人都享有辩护权。未经法院审判,都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这是法治文明社会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罪犯,也是有人权的。所以律师为老百姓眼中“坏人”辩护是为了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实施,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第三,律师和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相比,也是弱势群体。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申明:“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如果一名律师正当执业行为会受到刑事追究,无异于一名外科医生若正常实施手术未能挽回病人生病就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了,其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没有律师求助,公正司法何来?维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也是维护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自由。
罪与非罪主要要是看证据,与人的地位、贵贱、职业无关。
西宁80后女律师作为注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没错,她没有理由且没有义务去审查合法登记的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否合法。但她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是完全可以判断顾问单位委托的事项是否违法,自己的言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的。如果有事实证明女律师参与了套路贷的高额利息催收,以恐吓的手段敲诈被害人,帮助他人在法律框架以外的敛财行为都是犯罪。
律师也就是这么回事,就是一个职业,谁给钱给谁辩护,对于这种给黑恶势力当律师的,不用合计也不会干净。还听说某省律师协会,还要帮着辩护,,,这是挑战国家法律,挑战人民,相信法院会有公证的判罚,也远媒体跟进。
做律师遇到的最尴尬的事是什么?
当事人咨询:
我一个特别小的纠纷,一时冲动,律师费收了我五万,但刚一立案,对方就跟我调解了,甚至都没开庭,我能让律师给我退费不?
我答:
确实工作量小的话,一般律师还是能同意退一部分费用的,这事可以和律师商量。但毫无疑问所有律所的合同里,调解都是结案方式之一,不退费也是有充分依据的。
再问:
律师就是网上立案操作了一下,起诉状还是和我一起写的,也没取证,证据都是我提供的,收了律师费也没开发票,如果他不退费,我找律师协会或者司法局有用不?
我:
……无话可说
这种案子吧,多发于离婚诉讼中。真闹到律协,那边人怕是也只会看你笑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律师估计多少都碰到过类似的,当事人来找你寻求帮助,目的是打击另一个律师,尤其是当事人自己也有点问题的,这碗水是怎么端都觉得别扭。
那请问律师朋友们,你还敢不开票?
在最高人民法院殿堂上,宣读再审申请书时,有很多笔巨额工程款,带元角分的那种,又各自不同,念着念着就语无伦次了,自我纠正多次,一想到还在全国直播庭审过程,当时别提多尴尬啦!还好,最终案件完胜。
代理老朋友案件后当事人的意见与律师意见相左,而且固执己见,证据又不足,盲目自信胜诉,庭审中常拿按照自己的思路发言,无辜败诉受拖累,还四处宣扬律师无能,真的好无奈,建议同行们这种情况下不要顾及朋友关系,结束代理退回代理费为好。
我遇到的最尴尬的事情,莫过于到了法庭上,才知道被告是自己的小学同学。但是既然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就得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认认真真地把诉讼事宜处理好。也真是尴尬,27年未见面与未联系的老同学,法庭上竟然都认出了对方。庭审结束后,老同学邀请去吃饭,当事人也邀请去吃饭,把我整得满脸通红。还好,这个案子开庭后调解结案了,双方对结果都算基本满意,没有带来意外的麻烦。但在日常法律服务工作当中,还是要避免此类事情发生,该回避的回避,该跟当事人说明的要跟当事人说明,以免诉讼结果不利被当事人投诉。
执业初期我认为是在庭审上,法官当着委托人的面,说代理律师水平不行或者没有必要委托律师。现在不会了,因为能力的提升,不会在意法官这些话。
现在觉得最尴尬的事情,是开庭的时候,发现双方代理律师是同一个律所的。这种情况很明显,是无法开庭的。律师在接收委托前,一定要先进行冲突检索,避免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
12348能解决行政官司纠纷吗?
12348是设立在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求助热线。提供行政官司法律咨询和指导,诉讼时要办理受理的相关法律手续。第一,12348是政府免费法律(援助)咨询热线。第二,具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每一级政府下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如司法厅、局)。第三,一般而言,12348的咨询人员大部分都是执业律师,也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援助律师。第四,如果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收案后,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社会律师办理,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案件代理费,代理费用最终由政府财政补贴。
不能。“12348”是司法行政机关面向人民群众的法律咨询服务电话。职能是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如果有行政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12348"司法热线寻求帮助。
最高检、司法部、全国律协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开家小律所能碰上多少发展整顿问题?
《十条意见》内容我并没有见过,至于开家小律师所能碰上多少发展整顿问题。到是感觉律师所的整顿是必须的,如果不整顿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平,影响司法的公信力。更为严重的是助长了司法人员的腐败。
民众对律师的共识是,律师大多只认钱,只为了钱,并不对法则维护负责。
首先,要大力整顿律师人员从那里来的?对从事过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任职过的人,在事务所律师工作后,大多利用以前的人脉开展攻关,利用原有的关系㒳、影响力,与法官沆瀣一气,钻法律的空子,充当掮客,破坏司法公平,从而造成有法难依,执法不严。
对律师所进行整顿,老百姓肯定举双手欢迎。这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整顿源头之一。
整顿的好!
就上述问题,我个表示,意见是好的,根据2018年以来的切身经历,碰到过的律师、法官都有不作为窜案倾向,却又找不到直接证据证明,钱没了,官司一败涂地。
现在的一座城市里律师律所多如牛毛,让求助人真假难变。
有的律所更是漫天要价后,不到相关机关调取调查证据,精简办案程序,忽悠求助者。
所以,我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持怀疑态度,维护正义的律师您又在哪里呢?
出台这个《意见》,说明律师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问题,也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问题。《意见》是好的,关键是抓好落实。
回答①加强接待律师平台建设: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丶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丶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认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丶严肃责任落实,强化沟通协调。
②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意见》规定,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师提高阅卷丶约见案件承办人丶调取证据丶查询等事项。对于这些事项,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告诉律师,做到″件件有回复"。
③充分保障律师阅案卷的权利:《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丶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丶短信丶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
④充分保障律师反映意见的权利:《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律师提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律师查阅丶复制。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检察机关了解具体原因后,认为应予支持的,应当及时安排。对于符合互联网阅卷要求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律师互联网阅卷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⑤及时向律师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应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充分保障律师向办案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拟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征询辩护律师意见。
⑥以真听取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以罪认罚案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⑦加强对律师会见权的监督保障:《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应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律师提出意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丶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⑧畅通权利救济渠道,⑨严肃责任落实,⑩强化沟通协调。
律师 在现代社会是很吃香单位。毕竟进入依法治国的时代了!但是也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单纯的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社会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要督促律师在择业过程中完成相应的技术指标,业务指标,经济指标在相应的其他指标都完成的不错的情况下,应当是可以得到良好实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向律师求助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向律师求助案例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