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企业清算程序中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的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及自愿清算案件。
第二章 收费模式
第三条 基础收费结构采用"基础费用+风险比例"的复合计费方式:
基础费用:5万-20万元(按企业注册资本分级)
风险比例:清算资产总额的0.5%-3%
第四条 分级收费标准企业类型注册资本(万元)基础费用(万元)小型企业≤10005-8中型企业1001-50008-15大型企业≥500115-20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核心服务项目
清算方案制定与备案
债权债务核查登记
资产清查与评估监督
债权人会议组织
分配方案执行监督
第六条 附加服务收费
涉外清算:加收30%服务费
资产追索:按追回金额的5%-10%计费
诉讼代理:单独按争议标的的3%-6%收费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七条 简易程序优惠对于无争议、无负债的简易清算,可按标准费用的60%收取。第八条 风险代理限制禁止对以下项目采用全风险代理:
职工安置方案制定
税务清算事项
行政备案手续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九条 付款周期实行"3-3-4"分期付款:
签约支付30%
清算组成立支付30%
清算完结支付40%
第十条 费用调整机制出现以下情形可重新议价:
清算期限延长超30日
发现重大隐匿资产
突发群体性债权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发生收费争议时,应向所在地律师协会申请调解。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1. 清算服务项目明细表 2. 费用计算示范案例 3.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