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考核标准。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实习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2.1 职业道德(权重30%)
遵守执业纪律情况(10分)
利益冲突审查记录(8分)
投诉处理满意度(7分)
公益法律服务参与度(5分)
2.2 专业能力(权重40%)
案件胜诉率与调解成功率(15分)
法律文书规范度(10分)
继续教育学时完成量(8分)
典型案例贡献度(7分)
2.3 执业效能(权重20%)
案件办理时效性(6分)
卷宗归档完整率(5分)
客户满意度调查(5分)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量(4分)
2.4 社会责任(权重10%)
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次数(4分)
行业建设建议采纳数(3分)
重大突发事件响应(3分)
第三章 考核实施流程
3.1 考核主体
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牵头,联合市律师协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考核委员会。
3.2 数据采集
建立律师执业电子档案系统,整合:
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数据
律师协会会员管理系统
法院诉讼服务网对接数据
12348法网服务评价数据
3.3 评分规则
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
90分以上为优秀
75-89分为良好
60-74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4 结果运用
建立"红黄蓝"分级管理制度:
红名单:连续三年优秀者优先推荐评优
黄名单:合格者进行常规管理
蓝名单:不合格者进入重点监管程序
第四章 动态管理机制
4.1 异议申诉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4.2 持续改进
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
指标权重系数
数据采集方式
评价标准细则
第五章 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全文共计1628字)